为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确保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是全面了解学院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情况,有效监控并保证教学良性运转,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是依据学校及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目标和教学规程的要求,对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各环节及相关方面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院、课程教研室二级教学工作检查组织。
1.学院教学工作检查小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院级督导以及教学秘书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单位教学情况,保证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质量符合学校的总体要求。
3.教研室教学工作检查小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根据学校及学院教学检查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检查工作,保证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质量。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运行状况、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档案、学生学习情况等。
第六条 学院教学工作检查小组定期进行教学工作检查;各教研室教学工作检查小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教学工作检查。
第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定期检查主要针对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教研室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教研室教师承担的各项教学及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
(一)常规教学检查
1.期初教学检查
期初教学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3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师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资料准备情况、学生上课情况、教材到位情况、教学设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等教学状态。
2.期中教学检查
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8~11周。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的备课、上课,课堂教学质量情况,教学进度落实情况,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考核记录册》记载情况,教研室活动开展情况,新聘教师听课计划的落实情况,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3.期末教学检查
期末教学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后两周。检查内容主要为期末考试安排、试卷的评阅和分析、成绩的评定和分析、听课记录的汇总和分析、学生评教、教师评学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各种教学文件和档案的归档情况等。
4.日常教学检查
学院教学督导员根据规定的听课工作量要求随堂听课,对教师教育思想、教学态度、备课情况、教学进度、教学基本环节的掌握、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式方法、课堂把控、课堂氛围、学生学习效果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学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强日常教学管理、监督与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任课教师按时上课及调课、补课情况;对任课教师随堂听课,了解教师课堂教学效果,把控教师教学质量;对学院所有课堂巡课检查,了解教师授课状态、学生课堂氛围;掌握新聘教师的授课情况及学生对任课教师的反映;作业批改及平时考勤情况;学生到课情况以及教室、设备使用运行情况。
(二)专项教学检查
1.专项教学检查主要是对课程建设等教学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以及对试卷,实践教学改革等重要教学环节情况的检查。
2.专项教学检查的时间不固定,一般是启动建设后的半年或一年内进行,以检查前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教学检查采取调阅材料、实地查看、随机听课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总结与整改
第十条 学院、教研室应针对每次检查情况及时写出报告,并分别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提交教学工作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形式、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对每次教学检查中发现并经核实的问题及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及当事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教师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学生意见大、教学质量差的教师,学院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督导应对改进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督导。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检查的相关资料要纳入教学档案管理范围。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年3月4日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