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师资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成果导向的教育教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督导结合、以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三条 学院组建教学督导员队伍,教学督导员队伍在学院领导的带领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处是教学督导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 选聘的教学督导员经审核后,报院长批准,由学院颁发聘书,聘期一般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用条件
1.学院在职教师,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教育教学理念、规章制度,教育思想观念适应时代发展,关心学校教学工作及教育教学改革发展。
3.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任期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第三章 工作标准与职责
第六条 成果导向是教学督导工作的理念,以导为主是教学督导主要工作原则,学生知识获得和能力达成是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通过听、查、谈、访等方式进行,教学督导的内容包括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教学建设与改革情况等。
1.教师教学情况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安排、教案讲稿、PPT课件等教学资料;教师课堂教学(含实践教学)效果;课堂教学改革等。
2.学生学习情况包括:学生的上课效果;学生的作业;学生获得的教学成果;学生教学满意度等。
3.教学建设与改革情况包括:教研室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工作计划与落实;各课程的改革、课程考试方式改革、课堂教学改革等。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与检查。对学院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通过有计划的听课、座谈、访谈等,采集教学第一手信息,督导员听课每周不少于1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试卷的抽查等。
2.指导与培养。对教师尤其是新进教师、教学相对薄弱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推广优秀的教学成果、成功的教学案例,培养教师的教学兴趣与能力。
3.评价与考核。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语和评分,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4.遴选与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院推荐;参加学院安排的教学竞赛、教师试讲等专项教学活动。
5.咨询与反馈。为学院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以听课评价、听课小结、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及时向学院和教师个人反馈教学督导意见;向学院提交教学督导总结。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一般采用随机的方式,不作事先通知。听课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并上传听课系统,同时,与教师所在课程教研室主任沟通、交流、反馈。听课实行有针对性地督导,通过“听两头、带中间”,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指导和教学质量的切实提高。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要充分尊重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听课,坚持听完整节课,中途不得离开课堂。课后及时与教师交流沟通,提出听课意见和建议,供教师参考与学习,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各类检查工作时,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查,并按照学院下发的检查表和检查侧重点,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根据学院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做好督导工作记录,保存好原始资料,做好每个阶段的督导工作小结,及时上传督导工作记录,由学院统一汇总、审核、总结、存档。
第五章 工作评价与待遇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评价与考核拟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应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量,学院每月一次对教学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或教学单位督导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享有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享有要求相关教学单位或部门作出教学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4日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